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房租补贴实施办法

来自:山西未来智能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10
摘要: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山西转 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房租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山西转 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示范区经济发展提供新引擎,对标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等地区政策,以及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收缴纳和统计关系均在示范区,经示范区双创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科技研发、大数据、人工智能、大健康、教育文创、体育科技、新材料、科技金融领域的企业。

(二)创新创业企业认定。示范区双创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分两批次开展创新创业企业认定,经专家审核公示后,由双创主管部门发文确定,每次认定有效期一年。

1.创新型企业是指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制度创新、渠道创新等创新方式进入市场,对所在行业领域有带动作用的企业。

2.创业型企业是指在示范区成立两年之内(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准)、或从区外新迁入(以工商、税务变更日期为准)示范区,且首年实缴资本在 20 万元之上的企业。第二、第三年认定创业型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 50%的。

3.原太原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政策支持的科技类项目,

由于项目单位原因,导致研发项目不能进行或转为商贸行业的,不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

本办法的房租补贴拨付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兑现、先交后补的方式。创新创业企业享受补贴需经政策兑现审核部门考核后统一拨付,补贴拨付前房租由申请补贴企业自行交纳。

二、支持政策

上一年度经认定为创新创业企业,可自行选择下列标准之一,申报对上一年度实缴房租补贴,补贴期间为自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同一企业享受本办法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年。

(一)留区贡献创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根据创新创业企业年留区贡献与所租赁房屋年租金之间的比例予以补贴。本办法所称年留区贡献是指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在1 个自然年度的入库数之和在示范区的地方留成部分。

1.企业年留区贡献达到租赁房屋年租金的 2/3以上(含2/3),则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 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2000 平米、每年补贴不超过 150 万元。

2.企业年留区贡献达到租赁房屋年租金的 1/2 以上(1/2)2/3 以下,则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70%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500平米、每年补贴不超过 120 万元。

3.企业年留区贡献达到租赁房屋年租金的 1/3以上(1/3)1/2以下,则可按实际承租面积给予 50%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米、每年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组建技术团队创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对于未满足第二条条件,但已组建 10人以上技术团队且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或纳税额连续两年增速超过 30%的创新创业企业,可按企业实际承租面积给予50%的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米、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

对于新成立两年之内(以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准)、或从区外新迁入(以工商、税务变更日期为准)示范区的创新创业类企业,实行先交后补,予以如下补贴:

1.申报政策首年企业实缴资本应在 20万元之上的,根据实际承租面积给予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平米、补贴金额不超过 8 万元的。

2.申报政策第二、第三年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给予100%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 平米、补贴金额不超过 8万元的。增长率低于 50%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管理

(一)申报条件

租金补贴由创新创业企业通过示范区“政策兑现平台”进行申报,经示范区考核达标后统一拨付。创新创业企业享受房租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详见普惠政策兑现清单):

1.近一年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且无违法纪录;

2.在职工作人员 80%以上个人所得税在示范区内缴纳;

3.经示范区业务主管部门上一年度认定为创新创业企业;

4.企业在申报时递交未同时申报示范区其他房租优惠政策的承诺;

5.申报企业租赁地需在示范区内;

6.未入驻经示范区认定并享受房租补贴的双创基地。

(二)申报审核

示范区创新发展部是创新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补贴的资料审核。

(三)监督管理

1.示范区双创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申请享受补贴的创新创业企业,每年组织定期检 查,检查结果将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对实际经营情况与指标差距较大或未能合理使用场地,出现闲置、非自用经营用途等情况的,将暂缓或终止拨付补贴,并有权要求享受补贴的创新创业企业退回已兑现资金。

2.扶持政策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对弄虚作假、挪用或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示范区管委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追回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8月5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房租补贴实施方案》(晋综示发〔2019〕16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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